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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村振兴重大利好 土地经营权入股

时间:2018-12-25 10:13  来源:勇先创景  作者:乡村旅游规划

       2018年12月24日,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,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(指农户家庭承包地)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,促进乡村振兴。
     《意见》要求,落实“三权分置”,严守政策底线;遵循市场规律,发挥政府作用;因地制宜推进,循序渐进发展;强化风险管控,维护农民利益。
     《意见》提出,根据公司股东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,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,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,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,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。探索“优先股”,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;探索“先租后股”,让农民先出租土地,在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。探索“入股履约保证保险”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,为农民的“保底收益”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;加强农业保险,增强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。
     《意见》指出,强化土地经营权入股,加强政策保障,推进登记颁证,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;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(市、区)和有关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,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;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、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。
       土地经营权入股,让农户“真正”而非“象征性”地分享到农业全产业链利润,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;稳定了龙头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的利用关系,使企业获得比租赁更为稳定和更为充分的土地经营权,在更大范围、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,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,壮大乡村产业,助力乡村振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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